首页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禁捕管理 第二十九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禁捕管理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禁用渔具等非法捕捞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