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禁捕管理 第三十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禁捕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