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禁捕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禁捕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经费,配备执法力量,组建协助巡护队伍,加强网格化管理,开展动态巡航巡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