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禁捕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禁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人工繁育、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或者特定物种种群调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应当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作业,严禁擅自更改作业范围、时间和捕捞工具、方法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引用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