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执行国防、公安、消防、海关、水上监督、防洪、抢险任务和测量、水文、检疫、医疗、环保、科学勘察、体育活动、长江干线航道整治、维护的船舶以及无进出港口行为的港口作业船舶;
避难、遇难和施救船舶;
换拖不换驳的驳船(重新办理托运者除外);
城(镇)区内营运的对江客轮渡。
前款规定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如改变用途从事港区间经营业务,也应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执行国防、公安、消防、海关、水上监督、防洪、抢险任务和测量、水文、检疫、医疗、环保、科学勘察、体育活动、长江干线航道整治、维护的船舶以及无进出港口行为的港口作业船舶;
避难、遇难和施救船舶;
换拖不换驳的驳船(重新办理托运者除外);
城(镇)区内营运的对江客轮渡。
前款规定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如改变用途从事港区间经营业务,也应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