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船舶应在进、出港口时,按规定标准1次付清船舶港务费。

征稽机构可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商定缴费方式,也可实行定额包干计征,并签定缴费协议。

征稽机构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船舶港务费,并签定代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