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中途港口停靠的客轮、客货轮,以船舶净吨的1/30,按规定费率计征;在中途港口停靠的货轮(含驳船船队),以中途装卸的货物吨数或加减集装箱(含空箱)的箱数(40英尺标准箱按20吨计,20英尺标准箱按10吨计),按规定费率计征。
从事经营性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工程船,每进港或出港1次,分别按规定费率计征。泥驳船和耙吸船每30天(不足30天按30天计)计为进、出港各1次,按规定费率计征。
挖沙船、汽车、火车轮渡每3天(不足3天按3天计)计为进、出港各1次,按规定费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