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缴费人对征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缴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