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围攻、污辱以及殴打执行公务的征稽人员的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