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的滞纳金。 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不予办理船舶出港手续,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