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负责锚地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港航企业等未落实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