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