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锚泊或者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