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涂改船名、船籍港的; 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的; 违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拖带限制标准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