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涂改船名、船籍港的;

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的;

违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拖带限制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