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