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六、

六、 强化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考核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环境效益。

本规划参照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考核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重点是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和规划项目建设情况。对考核不达标的地方暂停项目环评审批,暂停安排中央环保补助资金。各相关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考核断面,加大对考核断面水质和规划项目建设情况的考核力度。自2012年起,每年进行规划年度考核,重点为规划骨干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2013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与考核,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对规划骨干工程项目进行适当调整。2016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评估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