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