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七章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涉及三峡枢纽水库大坝安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安全保卫规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