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