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三十一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留给地方的部分,按照淹没土地(含坝区用地)比例分配给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用于三峡库区建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