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三十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三十条 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按应纳税额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专业设施复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该项税款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的安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