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九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安置农村移民的企业所得到的相应的移民经费,按照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与该企业订立的协议,可以由该企业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也可以按照协议由该企业在安置好移民后,按期归还,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回收,继续用于移民安置,国家不核减该市、县的移民经费;本市、县移民任务完成后,所回收的移民经费可以继续用于本市、县的建设事业,不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