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三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将三峡库区受淹并有水电资源条件的市、县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对该市、县的农村电气化建设予以扶持。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