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
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
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