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