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违反规定,责令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予以判废、监督销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