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60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