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60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