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一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工程的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