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银行间市场展业的货币经纪公司、其他经纪机构设立的经纪业务部门及经纪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直接或间接持有交易头寸。
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账户。
利用经纪业务信息优势等方式,在撮合过程中获取不正当收益。
利用内幕信息、与委托方以合谋交易、虚假报价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
超出监管要求允许的业务范围或为不符合要求的客户提供经纪服务。
不公平对待客户,存在价格歧视、价格误导等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
未实际开展撮合服务,虚假留痕。
在电子信息渠道,未遵守信息披露规则,有选择性地公开报价信息或篡改报价信息。
主动或配合第三方开展安排交易链条、规避监管、规避内控、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从事超越正当商业行为的营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通讯工具开展经纪服务,或通讯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未及时、完整、准确进行入市报告、数据报送或人员信息报送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