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通讯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讯工具的管理。经纪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询价、报价等表述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交易时间经纪业务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当集中保管。经纪机构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符合条件的即时通讯工具应当实施监控并完整留痕。录音、通讯记录等实现交易相关资料应当全程、完整留痕,并至少保存5年以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