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