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