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债券结算 第三十八条 债券结算是指在确认结算指令的基础上进行的债券过户。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债券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时发送债券结算指令,其相应的债券账户应当有足够余额用于结算。 第四十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明确结算指令的形式和传递方式,并对其采取有效的识别措施。 第四十一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制包括全额和净额两种。净额业务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采用券款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结算方式。 第四十三条 已进入债券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资金和债券,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物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能被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为投资者的债券借贷提供便利,以保证债券结算的顺利进行,有关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交易流通受到限制的债券办理转让过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办理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