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若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