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如实反馈发卡银行的调单、协查要求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