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