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遗失、损坏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未按规定有效落实许可证合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