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年度履职评价监管档案,在公司治理全面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履职评价信息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