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并将其作为监事会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程序、方式、结果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追究银行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真的,或利用履职评价打击报复的,监管部门应严肃查处。

对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董事监事,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银行保险机构调整相关人员等监督管理措施,并视情况采取责令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其相应责任。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监管部门应从严处理。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开展监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