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董事监事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董事履职档案,监事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监事履职档案以及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档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