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银行保险机构在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时,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董事监事的评价内容、评价原则、实施主体、资源保障、评价方式、评价流程、评价等级、结果应用、工作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履职评价制度应当考虑到不同类型董事监事的特点,作出差异化的规定。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