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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节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二节 评价维度和重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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