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董事类型特点及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董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制定并推动实施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制定和推动执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管理制度;
审查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项目,特别是非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事项;
推动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制订和推动执行利润分配方案;
推动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股权结构和内部治理架构,加强股权管理,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提升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要求;
提升董事提名和选举流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选任、监督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
评估和完善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原则、授权范围和管理机制;
推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银行保险机构和股东长期利益保持一致,且符合监管要求;
推动协调各治理主体运作,加强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平衡各方利益;
促进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和关联交易管理的规范性;
提升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确保监管报送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推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机制,规划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推动监管意见落实以及相关问题整改问责;
关注和依责处理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对存款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董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监管制度关于独立董事职责的特别规定,围绕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考察和评价其履职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