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二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银行保险机构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