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为案件的事件,属于案件风险事件: 第十九条 事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属地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派出机构在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涉及金额、涉及机构、涉及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事件续报。经核查认定符合案件… 第二十一条 案件风险事件自报送之日起超过一年仍不能确认为案件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