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章 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经银保监局核查确认不符合案件定义的,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局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案件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对于已撤销的案件,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