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章 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 案件处置过程中,案件性质、案件分类、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银行保险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续报,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