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向外部提供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应当取得数据主体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外,银行保险机构核心数据跨主体流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通过风险评估、安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