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需要转移数据的,应当明确数据转移内容,通过协议、承诺等方式约定数据接收方全面承接对应数据的安全保护义务,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数据主体。数据转移应当采用安全可靠方式进行,并确保转移过程可追溯。